幼兒接送辦法及相關配合事項:

本所學期行事曆分上下學期:

  上學期: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。
  下學期:每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。

收費項目:
  【學 費】 係依學期收費(以六個月計)
  【雜費】【活動費】【材料費】【午餐費】【點心費】 係依月收費(以30日計)
  【交通費】 依月收費(以實際搭乘計費)

幼兒收費辦法:
  1.費用應於每月前26日起開始繳交,當月5日前繳清。
  2.費用可經由幼兒書包、門口早值、隨車老師、班導師、辦公室行政人員繳交,亦可轉帳。
  3.繳交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放入收費袋內繳交。
  4.當日繳交之費用,於當日發以收據,並在收費袋上費用欄位內蓋章為憑(若收費袋遺失請申請補發)。

幼兒退費辦法(依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七條規定)
 

1.學費、雜費:

 
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私立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
 
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二分之一費用。

 
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費用。

 
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
 

2.代辦費: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
 

3.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幼兒園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園者,應於離園之次日起十日內,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

  費,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:
 

1.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。

 

2.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。

 

3.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、停辦、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。

4.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。

  幼兒園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、數額及退費基準。

依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八條規定,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、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